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爱连,曹志强,高一权,郝智,郝宁,元鲜玲,孟学良,腾婕,孟汉宁,高向明, 朔州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大同市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爱连、曹志强、高一权、郝智、郝宁、元鲜玲、朔州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同市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孟学良、腾婕、孟汉宁、高向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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