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严梅,李严飞,王成,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2901民初686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严梅、李严飞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901民初68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