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真海,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4民初4563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真海: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真海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4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44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