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长波,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4民初299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长波:本院受理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长波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4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长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910424.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910424.37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LPR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339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46元,由被告于长波负担22593元,被告于长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