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白子峰,刘展辉,白子云,白那日,王建军,杨瑞,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白子峰、刘展辉、白子云、白那日: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王建军、杨瑞返还原告借款本息2300093.02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6‰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案所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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