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玲,谭丽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4民初32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4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玲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丽丽负担,被告谭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