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港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阳高县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阳高县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港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阳高县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