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明宜,朝阳铁西花园供暖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1302民监5号,(2018)辽1302民初298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明宜:原审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诉你与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铁西花园供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辽1302民监5号裁定对(2018)辽1302民初2984号案件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书的执行。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再审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