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明,王诗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03民初5333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明、王诗雯: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范明、王诗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00171.05元、共同支付原告保险费4021.39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10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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