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李令建, 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智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令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智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令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智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付款4099080元,利息657200元(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利率按4.75%;并承担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至的利息,利率按年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宁夏智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