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斌,干易松,王甘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干易松、王甘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干易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9414.03元,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前不停止计算,以上借款本息合计:169414.03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甘宁对上述7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1。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