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基军,范斌,范子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2民初247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斌、范子豪:本院受理原告徐基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2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范斌、范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基军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094元,由被告范斌、范子豪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