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金红,厉洋洋,刘璟,戴少培,厉从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厉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沈金红与被告厉洋洋、刘璟、戴少培、厉从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到实际归还保证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二个月的经营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