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世明,吴招香,杨晓龙,谭丽,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1民初32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世明、吴招香、谭丽:本院受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与被告蔡世明、吴招香、杨晓龙、谭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7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蔡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透支本金27649.9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4439.2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吴招香对蔡世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杨晓龙、谭丽对蔡世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晓龙、谭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蔡世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