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司贵成,高凤芹,司晓雪,张湃,吴杰, 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森源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辽04民初11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顺森源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司贵成、高凤芹、司晓雪、张湃、吴杰: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抚顺森源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司贵成、高凤芹、司晓雪、张湃、吴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辽0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抚顺森源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司贵成、高凤芹、司晓雪、张湃、吴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抚顺森源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等97项动产;并将择期对上述机器设备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案外人对上述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本案承办法官联系,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