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立磊,王萍,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花儿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4民初45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立磊、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花儿山支行诉被告石立磊、王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立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花儿山支行借款51042.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9075.92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600元,计收1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立磊、王萍负担。被告石立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