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维林, 兴城市望海乡朱红农资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81民初22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维林:本院受理原告兴城市望海乡朱红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81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维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城市望海乡朱红农资经销处货款36139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3613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付);二、驳回原告兴城市望海乡朱红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维林负担704元,被告朱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兴城市望海乡朱红农资经销处704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朱维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