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君,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81民初298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君(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诉你(2021)辽1481民初2983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8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兴城市人民法院领取(2021)辽148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