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利军,尹春林,第三人-张志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04民初43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春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军诉你及第三人张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2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春林给付原告王利军83333.33元,按2021年3月9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被告尹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