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子龙,李作尧,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9)闽0124民初1703号,(2020)闽01民终319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作尧:本院受理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子龙、李作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告有权以俩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33号北座301单元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2019 )闽0124民初1703号和(2020)闽01民终3195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俩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75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81531.37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2986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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