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月超,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782民初94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胡月超、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辽0782民初94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8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应在被告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合计7432.22266万元的债权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二、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月超名下31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662元,由被告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6831元,由被告胡月超负担206831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