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超,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皖01民初20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民初20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金52211131.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7月8日为15354316.5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共计67565448.05元;2、判令原告对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3、判令原告对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岱山湖度假区门票及观光船票收费权及收费权项下的应收2301账款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及账户款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户名: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302010329200446664)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对上述款项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