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兆龙,祁向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祁向春:本院受理原告刘兆龙诉被告祁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