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列,杨军,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2民初2897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列、杨军: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与被告张列、杨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21)闽0212民初2897号一案,已经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杨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