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阳滕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向东,,崔桓, 辽宁华油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沈阳华油客运能源有限公司沈阳东泰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沈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硅展科技有限公司东北输油管理局金龙管道工程公司沈阳五合建筑劳务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辽宁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东北输油管理局金龙管道工程公司、沈阳滕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向东、沈阳华油客运能源有限公司、辽宁硅展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泰城市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沈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五合建筑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崔桓: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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