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581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诉被告武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4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武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64943.69元及截至2021年2月6日的利息33628.28元、分期手续费1696.84元、违约金2721.0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