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琴,刘昌平,刘昌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42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昌平、刘昌标: 原告张琴与被告刘昌平、刘昌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4215号原告张琴与被告刘昌平、刘昌标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内容为:一、刘昌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琴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欠款14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刘昌平对刘昌标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刘昌标、刘昌平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