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爱珍,姚正学,郭庆选,李金印,倪晓东, 泉州市绿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闽0504民初59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泉州市绿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庆选、李金印:本院受理原告郑爱珍与被告泉州市绿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倪晓东、姚正学、郭庆选、李金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倪晓东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倪晓东请求:1.撤销(2021)闽05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郑爱珍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郑爱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