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爱珍,倪晓东,姚正学,郭庆选,李金印,绿美康公司, 泉州市绿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04民初59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泉州市绿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庆选、李金印:本院受理原告郑爱珍与被告泉州市绿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美康公司)、倪晓东、姚正学、郭庆选、李金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一、绿美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爱珍劳务报酬5726.8元及以429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2021年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130元为限);二、倪晓东、姚正学、郭庆选、李金印对上述第一项中劳务报酬4298.8元及以429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2021年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130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绿美康公司追偿;三、驳回郑爱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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