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道珍,赵倩,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刁道珍(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刁巷6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与赵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如下:赵倩、刁道珍支付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45610.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8年9月3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赵倩、刁道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和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