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大鹏,王成志,周运建, 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大连森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0293民初9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森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王成志、周运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大鹏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029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连森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大鹏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6200元(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二、被告大连森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大鹏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3%计算);三、被告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高大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成志、被告周运建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高大鹏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大鹏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利息6200元;六、驳回原告高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2元,保全费4582元,公告费1570元,合计1801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大连森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王成志、周运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6元,由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4582元,公告费1570元,合计6152元,由被告大连森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王成志、周运建共同承担6107元,由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应退回原告高大鹏案件受理费1186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