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唐万福,王新兴,康同伍,康小东, 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益诉讼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万福、王新兴、康同伍、康小东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协议内容:一、王新兴自愿承担67.59吨有毒废物及被污染的土壤无害化处置责任(已履行)及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前期垫付的危险废物鉴定、应急处置方案,清理运输、清运场地验收、环境监理费用共计1,124,400元(已履行);二、王新兴自愿承担太和县胡总乡相关复垦区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7,0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在阜阳市颍泉区茨淮新河水源涵养林(周棚段)进行造林的方式替代履行;三、造林栽种树木为无絮杨树,造林面积为216亩,于2022年5月31日前造林完毕,王新兴需保证所植杨树自种植完成后两年内存活率95%以上,具体方案及依据见《阜阳市颍泉区苗营村委会造林项目作业设计书》、《杨树人工林生态服务价值测算》、《阜阳市颍泉区苗营居委会造林项目生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造林所需费用(设计评估费用、工程费用、养护费用、验收费用等)以实际产生为准,由王新兴自行承担;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同伍、康小东协助王新兴进行造林;四、案涉林木产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造林结束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阳市颍泉区林业局进行验收;自协议签订至造林结束后两年内,王新兴每半年制作种植情况报告书,经过林业部门审核后,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如王新兴造林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林业部门规定,需按要求对相应部分进行补(种)植;如王新兴未能补(种)植或补(种)植不合格,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新兴、康同伍、康小东需按未补(种)植面积按比例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联系人:刘学照 ,联系电话:0558-2191860,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西湖大道71号.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