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珍,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54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珍: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李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李永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5046.15元,支付截止2020年4月10日的罚息98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5046.15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1.6%计算的罚息;(每年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剩余本金的24%)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永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