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 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442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军: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936564.09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款项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彭军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彭军名下坐落于开发区第四大街95号4门304室房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