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辉,陈晓莹,郭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晓莹(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郭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蒋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00元;2.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等原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出来后,由被告进行相应赔偿;3.请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晓莹、郭强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