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柢,王华青, 大连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283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柢、王华青: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柢、王华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4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柢、王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大连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9880.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