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权,时利清,时利军,王占义,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925民初17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权、王占义:本院受理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权、时利清、时利军、王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权、时利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0000元及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二、被告时利军、王占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王权、时利清、时利军、王占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