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立家, 乌兰浩特市金联众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5280号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立家: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浩特市金联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立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金联众装饰有限公司制作费28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