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蕴,姜丽红,李超然, 乌兰浩特市鑫南庭广告装潢装饰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2422号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蕴: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南庭广告装潢装饰行诉被告陈蕴、姜丽红、李超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蕴、姜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南庭广告装潢装饰行宣传物料制作费用61465.00元;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南庭广告装潢装饰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6.00元由被告陈蕴、姜丽红负担)以及被告姜丽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