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洪义,暴雪荣, 乌兰浩特市中伟农机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洪义、暴雪荣:乌兰浩特市中伟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