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亮,吴松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57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松泽:本院受理原告丁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一、被告吴松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亮借款本金26 000 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 年3 月19 日起至付清本息时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丁亮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 元,减半收取275 元,保全费320 元,共计595 元,由原告丁亮负担79 元,由被告吴松泽负担516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松泽30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