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丽楠,张富军, 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222民初150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丽楠、张富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与被告王丽楠、张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楠、张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期内利息1573.61元;二、被告王丽楠、张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基础上加收50%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1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丽楠、张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