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海燕,许翠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802民初392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翠娥:本院受理原告孙海燕与被告许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8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被告许翠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孙海燕退还货款3500元、承担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12元。2021年6月1日至实际退还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利率5.775%/年计算;2、驳回原告孙海燕其他的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