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仁芬,吴明刚, 南部新区双磊木材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93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明刚:本院受理原告南部新区双磊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吴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书。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部新区双磊木材加工厂、曹仁芬货款138 356元;2、被告吴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部新区双磊木材加工厂、曹仁芬逾期付款利息,以10705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履行利息损失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3.85%为限)计算的逾期履行利息损失及3129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履行利息损失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3.85%为限)计算的逾期履行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吴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