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姜春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7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春宇:本院受理的(2021)黔0302民初11790号张丽诉被告姜春宇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1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姜春宇归还原告张丽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姜春宇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红岗区人民法院新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