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贵霞,韩德华,金方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2民初315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德华、金方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贵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32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韩德华、金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贵霞代偿款276,393元,并以276,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76,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6元(原告王贵霞已申请缓交),公告费260元,共计6,156元,由被告韩德华、金方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