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费昭晨,金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光:本院受理原告费昭晨与被告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3907、3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