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伟飞,丁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3民初168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炜:本院受理原告莫伟飞诉被告丁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4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伟飞劳务费422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实欠劳务费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劳务费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57元,公告费560元(原告莫伟飞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丁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