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树义,严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33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军:本院受理原告汪树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树义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树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