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束欣,束欣须, 防城港市蒂熙餐饮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安鑫酒水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09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防城港市蒂熙餐饮有限公司、束欣:(2021)桂0502民初4098号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安鑫酒水批发部诉被告防城港市蒂熙餐饮有限公司、束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安鑫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防城港市蒂熙餐饮有限公司、束欣2020年8月15日签订的《酒水买卖合同》;二、被告防城港市蒂熙餐饮有限公司、束欣须支付货款80380元及违约金80000元给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安鑫酒水批发部;三、被告防城港市蒂熙餐饮有限公司、束欣须支付赠酒价款15000元给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安鑫酒水批发部。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计3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